海关年报需在本月底前填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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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 丽水海关青田办消息,自今年开始,海关年报将于1月1日至6月30日报送,当年注册登记或者备案的企业,自下一年度起向海关提交《企业信用信息年度报告》,也就是说2018年度的海关年报需要在本月30日之前填报。
  据悉,在海关注册登记或者备案的报关单位(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、报关企业)、加工生产企业(含个体工商户、农民专业合作社)和减免税进口货物处于监管年限内的企业,统一报送平台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(www.gsxt.gov.cn)。需要注意的是,今年开始,有减免税进口货物并且处于监管年限内的企业,不再通过中国电子口岸QP预录入客户端向海关报送《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报告书》,统一通过公示系统进行报送。
 
 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》规定,企业应当在每年6月30日前通过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向海关提交《企业信用信息年度报告》,未在6月30日前提交符合海关规定年报的企业,海关将其列入信用信息异常企业名录。在列入名录期间,企业信用等级不得向上调整,如果被海关列入信用信息异常企业名录超过90日的,海关将其调整为失信企业。